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。
办案规则:
1、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,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,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,优先审理。
2、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,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。
3、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,经协商解决不成的,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。
4、尚未建立工会的,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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